Q:不小心將所借之館藏遺失(搞丟)了該怎麼辦?

最後更新日期 : 2024-09-05

  1. 請立即向圖書館辦理「聲明遺失」,圖書館會將該書之到期日展延30天作為購書(尋書)期,但暫時停止所有借閱、預約及續借之權利。
  2. 如確定遺失,則須於展延期限內辦理賠償館藏資料或賠款手續,若有逾期每冊/件每日罰新台幣五元。
  3. 賠償原館藏資料:賠償相同版本或新版之所遺失館藏資料。
  4. 賠款:如原館藏資料無法購得,圖書得照定價兩倍以現金賠償,視聽資料得照定價兩倍以現金賠償。
  5. 館藏歸還或完成賠償事宜之後,可立即恢復借閱、預約及續借之權利。